(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原标题:《【文物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来啦,让我们一起去学习吧!》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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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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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